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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72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永進 選任辯護人(法扶) 許雪螢律師 楊靖儀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8年度偵字第 0000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。 理 由 一、公訴意旨係以:被告許永進與告訴人黃筱婷為址設高雄市○ 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號2樓「慈惠醫院康復之家」之住民, 於民國108年2月4日晚間6時許,被告與告訴人在康復之家交 誼廳此一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用餐時,告訴人不滿被 告擅自以自己筷子放入火鍋中夾菜等事,而與被告發生口角 爭執,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,對告訴人辱罵稱:「賤 女人、幹你娘」等語,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評價。 另於同年2月5日晚間7時許,告訴人在前揭交誼廳向被告提 及前一日以自己筷子放入火鍋中夾菜一事,因而與被告發生 口角爭執,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,對告訴人辱罵稱: 「幹你娘老機掰」等語,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評價 。因認被告二次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等語。 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 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 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 三、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,依同法第314 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而告訴人因調解成立,於109年4月 23日具狀撤回告訴,有調解筆錄、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 ,依前揭法律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 決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美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」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歷審裁判: 本件無歷審裁判 相關法條: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 條(105.11.30) 刑事訴訟法 第 238、303、307 條(106.11.16)
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審易字第172號
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許永進
選任辯護人(法扶)
許雪螢律師
楊靖儀律師
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8年度偵字第
0000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本件公訴不受理。
理 由
一、公訴意旨係以:被告許永進與告訴人黃筱婷為址設高雄市○
○區○○○路000○0號2樓「慈惠醫院康復之家」之住民,
於民國108年2月4日晚間6時許,被告與告訴人在康復之家交
誼廳此一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所用餐時,告訴人不滿被
告擅自以自己筷子放入火鍋中夾菜等事,而與被告發生口角
爭執,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,對告訴人辱罵稱:「賤
女人、幹你娘」等語,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評價。
另於同年2月5日晚間7時許,告訴人在前揭交誼廳向被告提
及前一日以自己筷子放入火鍋中夾菜一事,因而與被告發生
口角爭執,被告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,對告訴人辱罵稱:
「幹你娘老機掰」等語,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及人格評價
。因認被告二次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
嫌等語。
二、按告訴乃論之罪,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,得撤回其告
訴;又告訴經撤回者,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,刑事訴訟
法第238條第1項及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。
三、本件被告被訴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,依同法第314
條之規定,須告訴乃論。而告訴人因調解成立,於109年4月
23日具狀撤回告訴,有調解筆錄、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
,依前揭法律規定,爰不經言詞辯論,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
決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、第307條,判決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美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
敘述具體理由;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
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「切勿
逕送上級法院」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
書記官 李月君
歷審裁判:
本件無歷審裁判
相關法條:
中華民國刑法 第 309 條(105.11.30)
刑事訴訟法 第 238、303、307 條(106.11.16)